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1.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
2.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3.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xiàn)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lián)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系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

損益相抵原則:
(一)損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消,是指賠償權利人基于損害發(fā)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guī)則。
損益相抵的三個法律特征是:
第一、損益相抵原則適用于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的場合,不僅是侵權損害賠償的規(guī)則,也是違約損害賠償的規(guī)則。
第二、損益相抵原則是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范圍大小及如何承擔的原則。它不是解決損害賠償責任應否承擔的規(guī)則,而是在損害賠償責任已經確定應由加害人承擔的前提下,確定加害人應當怎樣承擔民事責任,究竟應當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的規(guī)則。
第三、損益相抵原則所確定的賠償標的,是損害額內扣除因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利益額之差額,而不是全部損害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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