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財產損害的賠償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直接財產損害費賠償標準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xiàn)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yè)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tài),即在功能上、形態(tài)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shù)挠嬎銟藴剩?/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xiāng)區(qū)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tǒng)一采用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由原來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將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由原來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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