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取保候?qū)彸鰜斫Y果的時間一般是在三日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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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nèi)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qū)徟c判刑沒有直接關系,取保候?qū)徶皇且环N刑事強制措施,是否會被判刑,需要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判決。
如果法院判決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是會被判刑的。取保候?qū)徏磳⒌狡诘模瑘?zhí)行機關應再期限屆滿十五日內(nèi)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qū)徎蛘卟⒆兏鼜娭拼胧┑臎Q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徸铋L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qū)徔梢匀ネ獾?,但必須?jīng)過執(zhí)行機關批準。取保候?qū)徱袷匾韵乱?guī)定:
1.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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