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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工工作期間受傷雇主有責任嗎
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11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解釋第2條又規(guī)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案例咨詢:
我是一名鐘*工,經介紹去給王某家打掃衛(wèi)生,約定時間為一天,工資為100元。在擦拭窗戶時我不慎從二樓摔下,已構成九級傷殘。請問,我的損傷應由誰承擔責任?
你為王某提供的為一次性勞務服務,王某按約定為你支付一天100元的勞動報酬,你與王某之間法律關系的定性是責任承擔的關鍵。目前在司法認定中對此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你和王某為承攬關系,按照承攬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承攬人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只有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你和王某之間為雇傭關系。按照雇傭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王某作為雇主應承擔責任。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原因是雖然你為王某提供的是一次性勞務,但工作地點在王某家,你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方式受到王某的指派和制約。報酬也是按天計算,這種方式更符合雇傭關系的特點。
故按照雇傭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王某作為雇主應對你的損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你本人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家政服務人員,應有較強的風險防范意識和風險防范措施,提高工作中的自我保護能力,謹慎安全的完成工作任務,你不慎踩空的事實證明你也存在明顯的過錯。按照法律規(guī)定也應對自身的損傷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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