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有關人員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公平協(xié)商,以解決賠償爭議的活動。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如何進行,進行調解時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網友咨詢:進行事故調解時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資料圖)
湖北西陵律師事務所周俊律師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調解須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進行調解時應注意的事項如下:
1、區(qū)分交通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2、賠償款落實后方可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
3、為防止賠償義務人利用受害人的資料申請理賠后逃走,在所有賠款到位前不要將自己全部資料原件交給賠償義務人;等等。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周俊律師解析:
按照規(guī)定,損害賠償的調解申請時間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調解期限是10天針對不同的事故情形,損害賠償調解的起算時間點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時間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時間從規(guī)定辦理的喪葬事宜借宿之日起開始;
(3)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由法院進行調解的結果:
第一,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對調解內容不服的,不得上訴。其原因在于調解書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情形下達成的協(xié)議,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守調解書所作出的規(guī)定。
第二,調解書自各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調解書生效后,即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
第三,調解書生效后,除調解過程中存在違背當事人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內容違法的以外,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因此,當事人在選擇以調解形式結案的,應當在調解的過程中全面闡述自己的主張,否則將得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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