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情形在現實中比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掛靠人為了滿足車輛運輸經營管理上的需要,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機動車掛靠于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的企業(yè),由該企業(yè)為掛靠車主代辦各種法律手續(xù),并以該企業(yè)的名義對外進行運輸經營。近年來,交通事故頻發(fā),由交通事故引發(fā)的賠償問題開始受到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那么,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責任由誰承擔?
網友咨詢:
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責任由誰承擔?
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李四東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在掛靠情形下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被掛靠人是車輛的名義所有人,也是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主體,掛靠只是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受害人作為第三人對此無從知曉也不需要知曉,要求被掛靠人承擔責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觀主義原則。另外,從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看,已有被掛靠人與掛靠人在掛靠經營外部糾紛中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詢法律問題】
李四東律師解析:所謂掛靠,實質是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被掛靠人向不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掛靠人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行為。該行為實際規(guī)避了國家有關行業(yè)準入制度,違背了行政許可,在法律上應給予否定性評價。
實際車主對掛靠車輛享有支配權,并從機動車的運行中享有收益,因此其應當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人是車輛的名義所有人,可對掛靠車輛的運營進行控制、支配,并分享運營利益,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其應與掛靠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說,被掛靠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守權責相一致的原則,被掛靠是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的,應加強對掛靠車輛的規(guī)范管理,而不是只收取掛靠費。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