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專項資金”這個名詞在我國較為普遍地使用,但迄今為止,對其內涵和外延并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界定標準。在當前的制度和規(guī)定中,專項資金也有各種名稱,例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且在不同領域或不同行業(yè)又各有其不同的具體內涵。那么挪用專項資金怎么追究領導責任,是怎樣的?
網友咨詢:
挪用專項資金怎么追究領導責任,是怎樣的?
【資料圖】
黑龍江宇通律師事務所董雅梅律師解答:
挪用專項資金有以下情形可以追究領導責任:
1、弄虛作假,騙取國家撥款、投資或社會捐贈,截留、挪用財政專項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
2、疏于管理、嚴重失職,導致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混亂的;
3、違反財政資金管理使用規(guī)定,造成財政專項資金損失和重大浪費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詢法律問題】
黑龍江宇通律師事務所董雅梅律師解析:
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發(fā)生此類行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單位領導在基層組織中有絕對的權威,其領導權力得不到有效的監(jiān)督和制約;其次,財務人員由于直接管理、經手專項資金,具有“方便”的犯罪條件。
同時,由于長期習慣觀念的影響以及法律意識的淡薄,不認為挪用是犯罪行為;或對于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心存僥幸心理;最后,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人間因徇私利或者私情。
雙方結成一個利益聯盟,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竭力掩蓋真相、規(guī)避法律,實施被國家法律、法規(guī)所明文禁止的行為,聯合共同實施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財權”和“用人權”聯合,使得無人敢監(jiān)督,故而這兩類人成為犯罪的高發(fā)人群。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