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買賣婚姻,指的是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方,如其父母,為了索取財物而故意違背他人的真實意愿,強迫他人結婚、包辦他人婚姻、侵犯他人的婚姻自主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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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婚姻合法嗎?
蔣興明律師解答: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根據(jù)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買賣婚姻屬于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按照《婚姻法》第11條之規(guī)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的規(guī)定,屬于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后,男女屬同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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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興明律師補充: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的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jù)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jù)具體情況處理。對于從事買賣婚姻的有關各方,如索取財物的第三者,交納財物的當事人,以及從中牟利的媒人等,均應予以批評教育,視其情節(jié)和后果依法處理。如有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應依《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同時,還應妥善處理因買賣婚姻而引起的要求返還財物的糾紛。
蔣興明律師結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guī)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jīng)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在我國,由于受封建家長制的殘余思想的影響。尤其在農村,父母在家中的權威地位仍然大量存在,因而包辦、買賣婚姻的現(xiàn)象仍然存在,嚴重違背了婚姻法規(guī)定的婚姻自由原則。
因此,一方面,有關部門應當更加廣泛深入地宣傳普及婚姻法;另一方面,在處理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糾紛時,司法機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包辦、買賣婚姻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jié)嚴重者,予以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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