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在我們的生活中大量存在,不局限于金錢之債,還包括給付之債等,債權人在債務履行其屆滿仍未清償?shù)膫鶛嗳丝商崞鹪V訟,如果想要接觸債權債務關系的就要清償,那么債務清償?shù)耐緩桨ㄊ裁?,有哪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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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償?shù)耐緩桨ㄊ裁?,有哪些?/p>
江西一純律師事務所彭勇鴻律師解答:
債務清償途徑就是指解除債權債務關系的方法。
主要分兩大類,即正常途徑和特殊途徑。
1、正常途徑正常途徑是債務人依據(jù)約定履行債務時所采用的方法。
2、特殊途徑由于債務企業(yè)暫時的償債能力或約定條件的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債務時所采用的方法。依具體情況的不同,有以下方式:協(xié)商、調解、仲裁、判決。
《合同法》第10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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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純律師事務所彭勇鴻律師解析:
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xié)商一致時,經(jīng)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xié)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不管具體調解形式怎樣,調解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規(guī)定,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達成不違背法律、政策的協(xié)議。
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xié)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guī)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組織可根據(jù)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zhí)行程序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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