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確立了控方對證據收集合法性承擔證明責任,現有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也規(guī)定了控方證明證據合法性時的方式,而這些證明方式之間屬于何種邏輯關系,從法律體系解釋角度看,存在矛盾與沖突;如果從歷史解釋角度看,則是立法上的演變,即證明方式從“遞進式”向“并列式”發(fā)展演變。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對證據的合法性如何進行調查?
張從弟律師解答:
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以及證據收集的主體、方法和程序應當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并且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的審查程序,其中重點強調證據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的客觀性和關聯性的重要保證,也是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條件。
取得證據的程序必須合法,包括證據的獲得、提交、調查、收集以及證據的形式均必須合法等。審查取得的證據是否合法,具體包括審查證據的獲得、提交、收集的手段、程序和證據的形式等是否合法。如證據是否經被查對象簽字、蓋章、注明日期;證據是否注明來源、出處;筆錄是否有被詢問人注明“屬實”字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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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從弟律師補充:
當一項事實材料僅具備真實性和關聯性,而不具備合法性時,則不能成為證據。無證據能力的事實材料進入訴訟不僅會浪費時間和精力,還可能造成法官對事實的錯誤認定,因此,若當事人提出某一證據材料而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證據能力的異議時,法庭應當先對證據能力進行判斷,如缺乏證據能力,就應當排除該項證據材料。于是,合法性問題又同證據的排除問題聯系起來。
合法性與證據能力、證據排除的關系是:事實材料若不具備合法性,即無證據能力,無證據能力,就應當予以排除。所以在訴訟實務中,我們需要關注的問題是哪些事實材料不符合合法性的要求,而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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