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應對有關合同具體內容審慎考慮,以防范合同條款內容帶來的風險。
法妞網友咨詢:
融資租賃合同條款內容所產生的法律風險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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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瓊律師解答:
起租日確定條款。確定起租日的本質目的是為了在計算各次應付租金時,確定用計算到何日的租賃融資額代入租金計算公式中,并據(jù)以計算各期租金。通常,融資租賃交易確定起租日會選擇如下時點:買賣合同項下定金給付日、買賣合同項下貨款匯付日、買賣合同項下首次交貨日等。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起租日,以避免不必要的租金損失。
吳玉瓊律師補充:
租賃物的質量標準條款。審慎對待這一條款,在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融資租賃公司干預選擇租賃物的交易中,顯得尤為重要,因為該種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對于租賃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為控制該種法律風險,融資租賃公司可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作如下規(guī)定:租賃物運達安裝或使用地點后,承租人應在若干天內檢查租賃設備,并將簽收蓋章后租賃物的驗收收據(jù)交給出租人。在若干天內承租人未按前項規(guī)定向出租人交付驗收收據(jù)的,視為租賃物已在完整良好狀態(tài)下由承租人驗收完畢,并視同承租人已經將租賃物的驗收收據(jù)交付給出租人,出租人不再對租賃設備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自己所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首付款是否為租金的一部分,如果不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一旦就租金問題涉訴,法院一般會援引格式條款的不利解釋規(guī)則,認定首付款是租金的一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很可能因此承受租金損失。
籠統(tǒng)的約定違約金,不利于融資租賃公司最大限度保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因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應違約方的申請,下調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的案例較多。
吳玉瓊律師結語: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合同中對保證金、首付款、租金、租賃物交付與保管等事項進行詳細的具體約定,并就每一事項發(fā)生違約事件時的違約金進行詳細約定,包括但不限于明確違約金時明確違約金計算的基數(shù)、起始日以及計算規(guī)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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