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常常能看到不少因為繼承財產而產生的矛盾,與矛盾并行的是國家法律也在不斷完善地,盡可能的保護公民的財產。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遺產繼承順序的規(guī)定有哪些?
李響律師解答:
新的《民法典繼承篇》對財產不再一一列舉,規(guī)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合法財產”,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可以被繼承,包括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這也是為了適應社會財富種類的不斷變化。
新《民法典繼承篇》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增加了繼承人的甥、侄的繼承權,擴大了繼承人范圍。
李響律師補充: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fā)生繼承。
當繼承人本來因為出現法定事由而喪失了繼承權,但由于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可以恢復繼承權,此乃寬宥制度。但必須注意的是,該條關于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中,第一款和第二款因為涉及刑事犯罪,且情節(jié)更加惡劣所以不適用寬宥制度,因此該條也明確限定了可以恢復繼承權的范圍,僅限“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取得被繼承人寬恕”。
《民法典》在原有的五種遺囑方式上,增加了打印遺囑、將原有的錄音遺囑修改為錄音錄像遺囑。以遺囑人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第1145條—1149條,連續(xù)用了五條法條,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以及遺產管理人沒有盡職盡責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等,這些具體規(guī)定,增強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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