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直播帶貨的興起,直播銷售中的侵權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許多的主播都存在著售賣山寨產品,商品貨不對板的情況。此類行為已經屬于侵犯到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為規(guī)范直播平臺帶貨行為,專門制定了《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對直播帶貨進行限制,那么消費者在網上購物遇到侵權問題該如何維權呢?
法妞網友咨詢:
直播帶貨頻現質量問題,主播是否需要為此擔責?
(資料圖片)
程隆銀律師解答:
通常情況下,帶貨的網紅都擁有較多粉絲,他們借助自己的知名度、影響力,能增強廣告內容的可信度和感染力,從而提升廣告的傳播效果,這符合法律上對于廣告代言人的界定。
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fā)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程隆銀律師補充:
“網紅帶貨行為存在比較明顯的導向性。如果網紅對消費者進行了虛假宣傳、夸大宣傳、推薦‘三無產品’等情況,都應該被視為一種欺詐誤導行為,這樣的網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接受行政處罰。
主播需要對帶貨的質量負責:一種是沒有盡過基礎的審核義務。如果銷售商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或是法院上榜的失信人,銷售的產品沒有取得相應政府許可,如銷售食品時賣了“三無產品”,主播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另一種是主播推薦了其沒有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或進行了虛假陳述、做了假廣告,如若損害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等,也要對帶貨的質量承擔責任。
程隆銀律師結語:
直播帶貨雖直接與主播息息相關,但整個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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