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關于地役權的概念與登記法律有何規(guī)定?
李勇律師解答:
我國《民法典》物權編規(guī)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簡單來說,地役權就是一方與另一方簽訂合同利用他人不動產來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李勇律師補充:
地役權的初始登記,即指在土地總登記或房屋總登記之外,對設立的地役權進行的登記。地役權登記,法律規(guī)定為登記對抗主義,因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而不是登記生效。地役權設立后,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確認地役權;地役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在訂立地役權合同時,應當斟酌情事,決定地役權是否應當進行登記。在地役權人發(fā)生改變,或者地役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fā)生變更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可以持變更后的地役權合同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已經登記的房屋地役權變更、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有關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
地役權的消滅原因包括:供役地權利人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人拋棄地役權、地役權的存續(xù)期限屆滿、約定的消滅事由出現、混同、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滅失、供役地被征收、設定地役權的目的不能實現。此外,在地役權存續(xù)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亦得以合意消滅地役權。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