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公司出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分紅收益。因此,股東分紅權是股東最重要的自益權之一。但在實務中,股東分紅權,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中小股東分紅權的保護存在一定難度。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公司中小股東如何正確行使分紅權?
魏妮娜律師解答:
股東分紅權,即股東的盈余分配請求權,是指股東基于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紅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利潤分配權是股東的法定權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或限制股東的分紅權。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連續(xù)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且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關于不分配股息紅利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股東行使分紅權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從實體上公司需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即在扣除稅款、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等之后公司還有剩余利潤可分配。二是從程序上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已經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通過。
魏妮娜律師補充:
一般情況下,公司利潤如何分配屬于公司自治范疇,排除其他任何主體的干涉,包括人民法院。因此,只要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是依公司法規(guī)定的,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會議程序作出的,即為有效,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司法也應對此予以肯定。無論支持或者反對的股東均應遵照執(zhí)行。
若認為公司股東會不予分紅之決定無正當理由,且明顯構成對小股東分紅權之侵害時,小股東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項不予分紅之股東會決議,力爭重新通過分紅之決議。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公司法理論認為,從法律關系上來講,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是以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現身的。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權力機關,其行為當屬于公司行為,因此,關于分紅糾紛以公司為被告合乎一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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