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公司法》修訂后對公司設立門檻的降低,公司運營自主化的深入,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傾向于采用關聯控制方式對公司進行日常管理,該種經營方式雖然從外部表征對公司與股東或公司與公司進行了隔離,但由于無法杜絕人格混同的隱患,尤其在損害外部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仍有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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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責任如何承擔?
律師解答:
關聯公司間人格混同,又稱為姐妹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與公司之間法人人格特征高度一致的公司存在狀態(tài)。一人出資組成數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獨立的,實際上它們在財產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體,董事、監(jiān)理相互兼任,且各個公司的經營決策等權利均由投資者一人掌握。關聯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現形式為:組織機構混同、公司間財產混同和經營業(yè)務混同三種。
公司人格獨立是其作為法人獨立承擔責任的前提,商業(yè)運營中存在部分股東惡意注冊多家關聯公司,利用“馬甲”來回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針對此類,最有力的法律方式就是通過訴訟確認關聯公司人格混同,要求其對外部債務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公司在人格上喪失獨立性,成為股東或其他公司逃避債務的掩體和工具,按照法律規(guī)定,就應當否認其獨立的法人格,責令股東為其債務或者關聯公司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補充:
實踐中,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相關訴訟案件通常是,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其對若干公司的支配權,為規(guī)避法定義務或者合同義務,利用多個關聯公司之間的關聯性轉移利益,損害其中一個或者若干個公司的利益以求其作為控制人或股東的利益最大化,其中某個公司債權人請求否認關聯公司之間的各自獨立地位,關聯公司共同對發(fā)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關聯公司人格混同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是:關聯公司人格混同,且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導致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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