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約定是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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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的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
廣東卓建(龍崗)律師事務所吳俊杰律師解答:
夫妻雙方可以自愿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還是共同所有,這種財產約定在法律上被稱為“婚內財產協議”。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協議一經簽定,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fā)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但是,如該等約定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可撤銷事由的,可依法申請撤銷。
廣東卓建(龍崗)律師事務所吳俊杰律師解析:
婚內財產約定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至于是否需要公證法律并未要求。
公證雖然不是必經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為、文書經過公證后可以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比如在訴訟過程中,經過公證的婚內財產約定是可以作為證據直接采信的,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過證明。
1.夫妻雙方在婚內可以就房產、存款、車輛、股權及其他財產、財產性權利等進行約定,明確其歸屬。
2.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3.婚姻財產協議,只能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而不能將其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
4.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離婚未離成,則該協議不生效。
5.協議需要平等協商后簽署,不能欺詐脅迫,權利義務最好要對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吳俊杰律師簡介
吳俊杰律師,2019年加入廣東(卓建)龍崗律師事務所企行團隊,系律所主任團隊二代核心成員,團隊主辦律師。曾任職深圳基層黨委委員,有豐富的基層服務和調解經驗。擅長債權債務糾紛、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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