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一、對雙方均為中國公民,在中國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離婚問題的處理:
這一種形式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涉外婚姻,之所以在此提出,是因為對這種的處理方式與普通離婚不盡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因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所以不能直接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xù),只能由國內提起離婚訴訟。
雙方如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在國外的一方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者律師作為代理人代辦離婚主,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委托書和書面意見,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認證。在這種情況下,國內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最好在起訴文書中表明雙方已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協(xié)議,希望法院能夠從速開庭。
雙方如果就離婚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國內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起訴狀,國外的一方在收到訴狀后,進行答辯,法院正常開庭;但如果將傳票送出三個月,仍沒有被告信息,法院的作法一般是再進行公告七個月,然后進行缺席判決;
二、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進行登記結婚的離婚問題處理:
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外國公民在國內,雙方可共同到涉外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xù);如果外國公民不在國內或者雙方對離婚的相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國內一方向國內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離婚問題的處理:
首先對于外國頒發(fā)的結婚注冊證書,由所在國進行公證,然后由我國駐外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后在國內法院進行立案。
對于香港、臺灣、澳門地區(qū)登記結婚的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xù)。以香港為例,對于結婚證書首先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證律師進行公證,出具公證文書,然后由中國**香港服務公司加蓋轉遞章,才能交由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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