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人的身份是沒有生命的,為了更為方便的與其他的經(jīng)濟個體之間,建立債權債務關系,有可能會聘請有能力得到主體,單位公司的法人代表,什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繼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之后,就可以相應的獲得一定的權益。
一、什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資料圖)
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zhí)行董事或經(jīng)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jīng)理((證券法》 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jīng)理。
二、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事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yè)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yè)/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由此,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yè)/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謹慎、勤勉、忠誠、保密等義務,而向本企業(yè)/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即所在的企業(yè)/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p>
2、法定代表人在表見代理情況下,應當向本企業(yè)/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在代表人超越權限,擅自以單位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權限范圍的,符合《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表見代理的情形。此時,該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給本企業(yè)/公司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應當向本企業(yè)/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企業(yè)/公司利益的,應當與第三人一起向本企業(yè)/公司承擔連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我國現(xiàn)在實行的是,每個公司需要由法人代表,并且實行的是單一制,擁有此種身份的主體,行使的行為,由公司法人自行負責。但是根據(jù)規(guī)定,享有一定的權利,就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使得其他主體的權益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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