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保護辦法:
1、對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其他人對其進行復制、摹仿,容易導致混淆的商標,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監(jiān)督檢查制度;
3、其他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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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監(jiān)督檢查制度。
1.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情形
《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分別規(guī)定了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各種情況下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這些情況均屬于在個案中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被動認定。
(1)行政認定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jù)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2)司法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jù)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確有必要的,在以下情形下予以認定:
1)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
2)以企業(yè)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
3)被告以原告的注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為由而提起的抗辯或者反訴,并符合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的訴訟。
在以下情形下不予審查:
1)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jù)的;
2)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3)原告以被告注冊、使用的域名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由,提起的侵權訴訟,按照1)的規(guī)定處理。
2.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不得標明“馳名商標”用以宣傳
《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guī)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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