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代位權呢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p>
依照這一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并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資料圖片)
二、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jīng)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關于債務人對于第三人權力的范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僅限于到期債權,過于狹窄,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該制度難以發(fā)揮應有的效能。有鑒于此,對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的到期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應采取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
(1)純粹的財產(chǎn)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基于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chǎn)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為財產(chǎn)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以上是關于代位權是什么意思呢以及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哪些呢兩個問題的詳細解答。代位權是純粹的財產(chǎn)權利,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滿足上述幾個條件,并且必須是提起訴訟上享有的權利,法律設立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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